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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父母离婚重组家庭,继子女负有双重赡养义务吗
发布日期:2017-02-07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因此,父母对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均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继子女对继父母均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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