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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牛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汽车受损状告广巴高速公司索赔
发布日期:2017-02-04    作者:李英俊律师
耕牛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汽车受损状告广巴高速公司索赔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驾驶员付辽驾驶原告肖光洁所有的川HU8656家用小型轿车于从广元东坝收费站上绕城高速进入广巴高速公路,凌晨1时20分,行驶至广巴高速公路元坝段17公里+300米处时,路边突然出现一头耕牛,驾驶员虽采取了相应措施,但由于事发突然和距离太近,车辆与耕牛相撞,造成了车辆严重受损、耕牛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巴高速交警一大队认定,该事故耕牛主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付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川HU8656家用小型轿车经4S店3个月的维修,原告发生了车辆修复工时费、材料费等损失21265元。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巴高速公司)予以赔偿。
  (二)裁判结果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川HU8656小型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与耕牛相撞的事故,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尽管广巴高速公司提交了事故发生时的巡查记录,但其中并未有该事故发生的记载,也说明了广巴高速公司的巡查工作存在一定的疏忽,对因此不当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川HU8656小型轿车驾驶人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措施不当,广巴高速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双方均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其损失应由双方均担,遂依法判决广巴高速公司赔偿肖光洁经济损失13632.5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当一件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可能是多重的,划分责任的依据是各方过错大小。在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下,司法裁判对各方责任作出清晰界定划分,是法律适用必然涉及的问题。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给当事人车辆造成的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选择按照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开展日常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依据合同关系作出裁判,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负有提供一条安全畅通的道路的义务,突然发生与耕牛相撞的事故,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尽管被告提交了事故发生时的巡查记录,但也未有该事故发生的记载,说明了被告的巡查工作存在一定的疏忽,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行车隐患,确保正常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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