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速公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
2012年3月25日13时25分许,娄某驾驶机动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超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76KM+800M处时,突然向右打方向,致车辆撞击右侧护栏后弹回时,碰撞在紧急停车道内由西向东骑行自行车的刘甲、刘乙,致车辆损坏,高速公路设施损坏,刘甲死亡、刘乙受伤。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甲、刘乙与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为赔偿问题,刘甲亲属及刘乙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发生事故的路段勘验发现,该路段护网存在多处破损情况,刘甲、刘乙是从护网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高速公路的配套设施损坏后,其应当及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因其疏于修复并采取防护措施而导致非机动车方违法进入高速公路与在非正常情形下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负有管理职责的高速公路管理方、非法进入高速公路的非机动车方及非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方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刘甲、刘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经允许擅自从高速公路的破损处进入封闭性的高速公路骑行自行车,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力之一。被告娄某事故发生时其在高速公路上并非正常行驶情形,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撞击护栏后反弹撞上刘甲、刘乙。法院最终判决在交强险之外的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娄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点评】
随着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我省已经形成了纵横交错、方便快捷的高速公路网。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收取机动车高速公路费用后应当提供安全的通行条件,这就包括养护公路、对公路进行巡查并清除路上障碍物,而高速公路的现代化条件也已足以保证对护栏的缺损情况能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车流大、速度快,在这样的高度危险区域内,高速公路管理处只有勤勉而谨慎地巡查,才能保障公路安全通行,因此,因其疏于巡查和修复,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构成的安全隐患,高速公路是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当然,这则案例给我们的启示还有,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来讲,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不能为了贪图便利而擅自翻越围栏,也不能随意进入该区域。这既是对别人安全的保障,更是对自己安全的保护。作为驾驶人员来讲,时刻都应当保持警惕,审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对于突发情况要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害的发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