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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情敌是侵犯了名誉权吗
发布日期:2017-01-23    作者:赵双剑律师
一、一、辱骂情敌是侵犯了名誉权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可从4个要素来认定: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果对方的名誉受损是客观事实;而您怀疑自己的配偶与对方有不正当关系并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其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多次当众辱骂张某,导致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格贬损,因此您实施的侵害行为与对方的名誉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则具备认定侵害名誉权的4个要素,那么这种情况下,您辱骂“情敌”就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二、怎样确定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1、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2、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4、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每个公民的名誉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要是有辱骂情敌的行为,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的,此时行为人都构成了侵权,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可从4个要素来认定: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果对方的名誉受损是客观事实;而您怀疑自己的配偶与对方有不正当关系并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其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多次当众辱骂张某,导致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格贬损,因此您实施的侵害行为与对方的名誉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则具备认定侵害名誉权的4个要素,那么这种情况下,您辱骂“情敌”就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二、怎样确定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1、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2、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4、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每个公民的名誉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要是有辱骂情敌的行为,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的,此时行为人都构成了侵权,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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