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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什么要参加债权人会议?
发布日期:2017-01-20    作者:姚雷律师


  企业申请破产,严重威胁了银行债权。破产,意味着债务人无法全额清偿其所有债权。因此,在企业濒临破产时,往往会急于通过诉讼等方式行使债权,以避免损失,从而形成一场诉讼竞争。但是,当债务人提出,并被法院所受理时,这种竞争就被迫中止了。在破产程序中,所有针对债务人的诉讼都必须中止,债权人只能获得集体清偿。
  为了公正,破产程序一般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因此,我国的《》将其列为特殊的诉讼程序。但是,如果债权人不亲自参与,它们如何相信自己的权利会得到公平对待和保护,特别是在其债权不能得到完全清偿时?例如,从调研中我们得知,许多银行对于企业在破产中对资产的处置措施非常不满,认为这些企业通过低价处理资产逃避债务。因此,如果能够由债权人参与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将提高债权人对破产的满意程度。
  在现有律制度中,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实行自治的最重要方式。债权人通过组成债权人会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决定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清算过程,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而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也规定:织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计、处理和分配过程中,应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第二百四十九条)。可见,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自治权,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保护自己权益的一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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