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6]21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完善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规定中的单位范围、管理方式及年检工作等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银行账户管理的单位范围 下列中央单位,财政部门将不再进行账户审批、备案等管理,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交由中央单位自主负责。具体包括: (一)无财政预算拨款的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二)无财政预算拨款的政企合一单位; (三)与中央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已取消与行政机关主办、主管、联系或挂靠关系的单位; (五)其他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 本通知所称“无财政预算拨款”单位,是指未列入中央财政部门预算,无“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除本通知规定的上述五类单位外,其他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仍按财库〔2002〕48号文件、有关补充规定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调整银行账户审批、备案管理方式 对纳入管理范围的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继续实行审批管理方式; (二)贷款转存款账户由备案管理方式调整为单位自主管理方式; (三)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以及中央单位所属医院、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等,由目前的审批或备案管理方式,全部调整为备案管理方式。 三、调整银行账户年检方式 对纳入管理范围的中央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将目前按年开展的年检方式,调整为每两年一个年检周期、每年按账户数量50%比例进行审检的方式。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中央单位,下一年度需继续实行年检。每年度审检单位的具体名单,由财政部、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分别按照管理的中央单位范围研究确定。 (二)建立中央单位银行账户抽检机制。财政部和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分支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每年按照管理单位总量约3%的比例,对中央单位账户管理情况开展实地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组织落实。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工作,及时将调整事项具体内容通知所属基层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确保各基层单位全面掌握调整事项具体要求。各中央部门要及时梳理统计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情况,在收到本通知1个月内,将本部门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和无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名单报财政部(国库司),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后续管理中,如所属单位预算管理关系发生调整变化,应在2个月内,将变动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由中央部门书面报财政部(国库司),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二)严格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各级中央单位要继续加强账户和资金的统筹管理,除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外,禁止将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违规转入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实存资金账户。财政部将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重点监控中央单位内部零余额账户与其他各类账户之间、中央单位相互之间违规划转资金的行为,发现违规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完善机制,强化监管职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将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列入财政综合监管的重点内容,发挥属地监管优势,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梳理属地中央单位范围和银行账户类型,做好政策调整后的账户审批、备案管理工作,对于不再纳入管理范围的中央单位,做好账户信息资料存档工作;科学安排年检工作次序,结合监管工作重点,合理确定年度抽检单位名单;综合运用账户监管成果,按时向财政部报送年检报告,并将年检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本通知有关调整事项,要求开户银行做好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财政部(国库司),联系电话:010-68553256。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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