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7-01-19    作者:王芳平律师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08-07-04【我要纠错】【字号 】【打印】【关闭】

(2008年7月2日 司办函〔2008〕130号)
吉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界定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的请示》(吉司请字〔2008〕18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的有关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精神损伤程度的鉴定。
  取得法医精神病鉴定执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方能开展与法医精神病鉴定有关的精神损伤程度的鉴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