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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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9-17 | 【我要纠错】 | 【字号大中 小】【打印】【关闭】 |
(2014年9月15日 司办通〔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期间的突发事件,确保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司发〔2008〕1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是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发生的试卷失窃、试题泄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严重的有组织作弊、信息安全、重大舆情事件,造成考试无法正常实施、涉及人数众多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意外事故等。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司法部成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政策和问题,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突发事件研究应对措施、确定处置方案,派员指导、督察、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开展突发事件的防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考区所在地司法局成立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负责检查指导各考区、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和请示,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指挥调度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支援应急处置工作,直接派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开展突发事件的防患工作。
二、应急处置原则
(一)依法应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应急管理工作规律,符合司法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合理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措施坚持一事一策,与突发事件可能对国家司法考试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三)快速反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统一协调指挥、反应迅速灵敏、信息渠道畅通。
(四)公平公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维护应试人员合法权益。
三、应急处置程序
(一)立即控制现场。发生突发事件时,现场司法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控制现场,保护证据,严防涉密信息扩散,保证人身安全,迅速报告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二)及时报告事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考区所在地司法局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值班工作人员应当详细记录,立即呈报机关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及时报告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并逐级向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三)迅速作出决策。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作出明确指示,必要时,应当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对突发事件处置作出决策;应当及时将有关决定通知有关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处置工作;应当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处理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
(四)适时公布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影响考试实施的,经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通过适当信息渠道及时告知考生变更方案,并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消息。
四、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一)试卷安全
工作重点是:第一时间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手段,防止失泄密,控制、减小国家秘密扩散范围。
发生试卷失窃、试卷封装严重损毁、试卷运送途中发生意外等可能造成试题信息失泄密的事件后,在场司法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立即保护现场,清点数目,记录情况;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确定试题是否扩散以及扩散范围;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第一时间会同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知悉范围,切断信息外泄途径,监控信息传递渠道;应当会同同级保密等有关部门共同派员协助查处。根据案情,由司法部作出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是否如期进行的决定。
(二)考场秩序
工作重点是:避免扰乱考场秩序的事端、争端恶化,采取果断措施,将可能出现的事件及时化解,保证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发生扰乱考场秩序的事件时,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解释疏导,稳定有关人员情绪,防止事态蔓延扩展;考点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迅速对煽动闹事者分类处理,尽快恢复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考场发生行凶、爆炸、恐怖袭击等暴力事件时,应当立即报警,协调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处置,发生人员受伤的,及时救治,全力保证人员及试卷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部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请求指示;对确需中止相关考场或者考点考试的,应当报经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批准。
(三)考试纪律
工作重点是:加强监考工作,严厉打击大规模、有组织、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作弊事件。
发生有组织作弊时,考区监管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作弊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并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参与作弊的应试人员,彻底切断串通作弊渠道;同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公安、电信等部门开展查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对领导小组可组织司法厅(局)纪检监察和司法考试部门人员赴考区、考点指导查处工作。
(四)自然灾害
工作重点是:根据气象等灾害预测部门的意见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力争考试如期举行。
考点和考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选择安全、不易受灾的场所。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前跟踪关注有关自然灾害或者相关次生灾害预警信息,与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沟通,研判情况,做好预案。如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无法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考试时,迅速采取有效手段告知应试人员停止考试的信息,做好人员安全避险工作;尽最大努力确保试卷不泄密、不丢失;立即逐级向司法部报告情况,请求指示。
(五)重大疫情
工作重点是:根据卫生防疫部门的意见和要求,采取必要的隔离救治等应急措施,保障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疫情扩散,力争考试正常举行。
考区发生重大疫情或者获悉重大疫情预警后,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向有关防疫部门核实情况,作出分析研判,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及时向司法部报告情况,协助做好考场防控工作。
(六)意外事故
工作重点是:严格按照大型公共活动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保障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前检查考点有关设备设施,做好应对意外事故发生的准备;发生火灾、集体中毒、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考区、考点应当按紧急情况立即妥善处理,做好相关人员疏散、伤病员救治和情绪安抚工作,保证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考区考点对中止考试的应试人员进行教育,不得泄露试题和影响其他考点、考场考试正常进行;立即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司法部和报告当地党委政府,请求指示。
(七)信息安全
工作重点是:保障司法考试报名、成绩查询、资格申请等信息系统顺畅运行,防止信息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
发现考试报名、成绩查询、资格申请等信息系统中断运行,或者信息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司法部;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和司法考试中心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防止事件蔓延;尽快分析事件发生原因,根据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行和承载业务情况,判断事件的影响、危害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暂停报名、查询、申请,改进信息防护等级,恢复原始数据等应对措施,待问题妥善解决后继续运行;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的记录和证据留存。因人为破坏造成信息系统中断运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查处。
(八)网络舆情
工作重点是:加强对司法考试网络舆情动态的日常监测和应急处理,确保司法考试网络舆情处于可监测、可预防、可管控的状态。
建立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区所在地司法局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在考试报名、考试实施、答案异议、试卷评阅、成绩发布、资格申请等重点工作阶段,指定专人监控网络舆情;针对各种倾向性、苗头性、聚集性的舆情信息,密切跟踪发展变化,加强预警、研判和引导,并会同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及时封堵、删除、屏蔽涉考有害信息;遇有重大舆情事件,及时上报情况,查找信息源头,固定留存证据,快速果断妥善处置。
五、应急处置的信息管理
(一)信息发布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严格信息发布纪律,既要及时进行信息发布,保障应试人员的知情权,又要维护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杜绝信息违规发布和错误发布。有关信息和新闻稿件应当严格报批程序,严明信息发布工作纪律。
(二)信息监控
发生突发事件后,考区、考点应当及时采取封闭事发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涉密信息扩散等有效措施。发现炒作突发事件,煽动不明真相群众闹事等倾向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干预,消除影响。要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动态,发现有泄露国家秘密嫌疑的,要重点监控,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给予屏蔽、删除,并追查来源。
六、应急处置的责任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擅离岗位,发生突发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报告不实,发生突发事件后处理不及时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当根据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