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担负着大量民事、经济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任务,同时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来信来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法治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法庭作为审判机关的前沿阵地,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方面,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必须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观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针对经济环境和社会治安的特点,充分运用自身优势,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要始终坚持维护国家利益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辖区的稳定、促进辖区建设。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和作风
当前,一些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司法领域将不断扩张,势必导致人民法庭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有些矛盾纠纷若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法庭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阀或减压阀,应切实肩负起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及时审理各类案件,确保社会稳定。经过长期的普法教育之后,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但还有部分群众不知法、不懂法,不晓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要主动走出去宣传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报务,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院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效果,自觉自愿到法院打官司。同时,还要积极寻求潜在的案源,将一些符合立案条件的民商事纠纷引到人民法庭,导入诉讼程序,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这样既可以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又可以解决潜在的矛盾冲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认真及时审理好涉农案件
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前沿阵地,要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认真及时地审理好涉农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辖区的稳定。一是要审理好农村承包经营方面的案件,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二是要审理好购销流转方面的案件,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要审理好为农业服务方面的案件,推动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四是要审理好群体诉讼和轻微刑事案件,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五是要审理好婚姻家庭和相邻关系案件,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三、及时开展审判工作,实施民事速裁。
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是设立人民法院的初衷。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法治思想逐步深入人心,各种新类型的社会矛盾大量涌现,依法维权观念逐步得到社会认同,客观上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对各类市场主体起诉到法庭的案件,应及时依法审查立案,不能出现该立不立、故意刁难的现象。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做好解释工作。对所受理的案件,应及时进行审理。对绝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易民商事案件,适用民事速裁规则,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
四、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矛盾。
调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所独有的创举,被西方誉为“东方审判的灵魂”。其前提是:在认定证据与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在当事人的法律水平提高后,能够对案件审理结果进行自裁的情况下进行;在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基础上进行;在贯穿“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进行。实行调解结案,其意义在于:一是可以缩短办案时间,节省人民法院及当事人的办案支出;二是可以减少当事人纠缠现象,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可以弥补审判工作环节上的疏忽,减少当事人与法院冲突;四是可以减轻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减少后期执行工作的阻力。因此,对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派出法庭来讲,要最大限度地推广调解结案方式,提高调解结案率,进一步表现出调解的优越性,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五、扎实有效地开展对民调组织的指导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处在矛盾纠纷一线的最前沿。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就能最有效、最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现实生活中,由于民调人员变动相对频繁,业务素质与面临的艰巨任务反差较大,加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人民法庭必须及时对民调组织进行指导、培训。实践中可采取定期培训、观摩培训、适时培训、即时培训、纠错培训、会诊培训等方式提高民调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民间纠纷的实战能力。
六、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法院作为综治成员单位之一,人民法庭担负着大量的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法庭必须随着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重点;必须根据辖区的社会治安特点,区分轻重缓急,集中力量审理影响稳定的某类案件;必须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采取以案说法和以法说案的方法,及时进行法制宣传;必须坚持多调少判的原则,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必须做好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消除隐患,杜绝涉法上访案件,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