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的基本理论
“诉讼档案信息化是信息化在档案领域的具体实现, 其基本内涵与信息化的内涵是一致的。 诉讼档案信息化是档案事业发展中的一项动态系统工程, 由诸多相关项目构成。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绝不是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事, 它也不是单纯的技术现代化、手段现代化过程, 也不能简单地与档案数字化、网络化建设等同起来。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包括了档案信息化建设, 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 档案信息资源的有序组织, 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档案人才的培养与用户的培训, 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等等。”[2]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是指在诉讼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归档、查询、管理等各个方面,推广和应用以计算机网络为中心的科学技术,构筑由计算机网络硬件和软件实现的诉讼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优势,利用信息技术传播速度块、存储量大、查询快捷和信息资源共享的优势,实现以科技手段智能化辅助法官办案的系统工程。
二、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诉讼档案是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法院众多信息资源中最基础的部分。在当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信息时代,诉讼档案面临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严峻考验,诉讼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已成为历史必然。
(一)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法院改革的必由之路,关系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信息化建设在法院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作为信息化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尤为关键。科学、有序、高效的档案管理模式将彻底改变法院过去传统的“看守库房式”档案管理办法,数字档案的全新管理理念、利用信息技术构建的新型法院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为审判工作和司法实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全新、快捷、安全的服务。因此,诉讼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深化法院改革的必由之路,关系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法院“公正与效率”的技术保障。以计算机网络为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具有传播速度快、存储量大、查询快捷等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思维模式和手工操作的运行机制,在档案管理领域,计算机以其高速运算与极强的数据处理能力给档案工作带来了全新的科学管理手段和先进快捷的检索办法。这将更有效地提高法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实现法院“公正与效率”的技术保障。
(三) 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能够极大地提高法院挡案的安全保密性。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可以完全代替原纸制材料进行调阅,使得原本档案材料可以长期封存保护,避免纸质档案损毁。电子档案可有效防止案卷材料被删改、替换等问题。同时,诉讼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可以对案卷进行密级管理,对查询人员进行限制,特定档案只对有权限用户开放,设置安全级别,依权限分级管理,有效解决档案泄密等问题,能够极大地提高法院挡案的安全保密性。
三、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障碍
鉴于诉讼档案的重要性,推进其信息化建设已势在必行,然而在我国现有环境下,诉讼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多障碍。
(一)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观念相对落后。尽管诉讼档案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认识,但在我国仍有仍有相当一部分人档案意识淡薄, 认为档案无足轻重, 没有多大用途,这就造成了在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非积极投入及非规范行为, 最终会造成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延缓, 造成档案信息交流的障碍, 影响档案信息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诉讼档案质量不高,档案管理混乱。《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对诉讼档案的收集、排列的顺序、立卷编目、卷宗装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实践中诉讼材料排列次序混乱、目录和卷宗封面项目填写不全、装订不齐等等,严重影响了诉讼档案的质量和寿命。另一方面,部分法院档案管理人员责任不清,加之频频换岗、交接手续不完备,一部分档案借出后没有按期归还,有些卷宗材料放置较长时间得不到及时整理归档,造成了档案的残缺和遗失,[3]这些都造成了档案管理的混乱。而这势必影响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标准滞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是档案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 即用共同的信息技术和信息语言组织档案信息。正如ISO主席汉兹所说:“如果不靠国际标准来有效引导信息迅猛发展趋势, 必将出现一个电子混乱局面”。自1979年以来, 我国已颁布了不少档案工作标准, 但其中绝大多数是针对纸质、音像等档案, 针对数字化档案的寥寥无几。而档案信息化建设主要面对的是数字化的档案信息, 这就需要从数字档案信息的著录、保护等方面入手, 制定新的标准来规范工作实践。[4]
(四)缺乏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需要专业复合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不仅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以及档案管理知识。实践中档案管理人员由于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收集、保存、维护与利用接触太少, 档案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微机的为数不多, 能承担程序设计和数据维护的 的更是少之又少, 这是推进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又一障碍。
四、完善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前已论及,在信息化时代推进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已势在必行,而在推进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着一系列主观客观方面的障碍,面对这些障碍,如何推进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转变传统观念,树立档案意识。在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中, 每个人都面临着传统观念的转变, 都要树立现代档案管理、利用意识, 逐步使档案工作从传统的馆藏模式向档案信息中心过渡。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信息化的重要性, 认识档案资源信息化对档案事业创新与发展的重要性, 切实把档案资源信息化提到战略高度来思考, 这是档案事业生存与发展的问题, 也是创新与改革的方向。同时,档案工作者应认清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加强工作责任感, 树立现代化管理思想, 努力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去管理档案, 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档案工作重心上, 要实现从过去较多强调安全和保密( 重于保管、积累史料) 向以用户需求为主导的重心转变, 要从用户出发, 研究用户的需求, 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这就为档案工作确定了操作性强的目标和主线, 也是转变观念的一个基点。[5]
(二)提高诉讼档案质量,规范诉讼档案管理。针对法院诉讼档案质量不高,管理混乱的局面,一方面,法院应严格规范卷宗评查和审核制度,提高诉讼档案质量。法院应把卷宗评查、审核纳入案件流程管理,建立严格的卷宗评查、审核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规范卷宗评查、审核工作,对不合格的卷宗坚决不归档,严格规范卷宗归档。另一方面,强化诉讼档案管理机制,严格档案借阅制度。通过制定《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分类方案》、《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档案保密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外调卷及法院内部调卷的规范管理。
(三)依法制定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和制度。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相关的法律法规正逐步健全和完善。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 档案载体也呈现多样性, 法院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其实际情况, 制定相关标准和制度, 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体系。首先, 电子档案的鉴定和原始属性的确认及电子文件的形成、保管、利用都应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办法, 使其规范化。其次, 加强档案信息开发的制度建设, 随着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出现, 适时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体系, 修订档案信息管理工作标准、格式, 以健全档案信息管理体制、理论内涵, 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施。再者, 加强档案管理科学化的激励约束制度的建设, 保障档案信息化的推行和相关制度的落实, 促进档案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给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来很高的要求,这就必须培养和造就一支掌握法律知识、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现代化科学技术,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档案事业管理及档案保管利用能力的高素质队伍, 这是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我们面临的是一个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的新时代, 档案工作的重点已转向档案信息深层次加工处理和信息处理的开发和研究。因此, 档案管理人员应是掌握较高计算机技术、通晓档案信息专业知识和法律、有较强的规划能力、能够承担多项专业工作任务的复合型人才。
结语
在信息时代,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和选择。然而,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任重而道远,这就需要档案工作者们应以档案网络建设为基础,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扩大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目标,[6]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参考资料:
[1]李睿:《诉讼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经》,档案管理论文集,2008年版第120页。
[2]黄志文: 《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效性的思考》, 档案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20页。
[3]种衍华:《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档案管理论文集,2008年版第253页。
[4]蔡海飞:《档案信息化建设浅谈》,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12期第140页。
[5]蔡海飞:《档案信息化建设浅谈》,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12期第140页。
[6]吕静:《诉讼档案信息化:在价值博弈中寻求发展》,档案管理论文集,2008年版第43页。(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丁红梅 付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