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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让自己探望子女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1-17    作者:侯小敏律师

案例:
梁女士与尹先生2007年7月23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儿子尹甲由尹先生抚养,双方未对儿子的时间、地点、方式作明某某定。后来梁女士在探望儿子时,尹先生某时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制造各种阻碍,严重影响梁某与儿子的母子情亲。为此,梁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梁女士每月探望婚生儿子尹甲4次(具体方式为:每周五下午5点梁某至尹某处接儿子回梁某处,每周日晚9点送儿子回尹某处;每年暑假儿子与梁某连续共同生活30日,每年寒假儿子与梁某连续共同生活20日;法定节假日安排1天与梁某生活;每2年与梁某过一个春节)。((2013)开民一初字第02642号)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探望教育子女,这一权利另一方无权剥夺。协议离婚的,最好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探视子女的时间及方式,以避免离婚后产生争议。当然离婚后可以就探视子女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据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法院有权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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