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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要求有过错方赔偿?如何主张?
发布日期:2017-01-17    作者:侯小敏律师
案例:
张女士与人汪先生2004年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给女方一些彩礼。同年1014日在秦安县千户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123日双方生育女儿汪某碧。张女士生育孩子6个月后外出打工。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于20111112日,汪先生将张女士打伤,经县中医院、省人民医院诊断为:鼻中隔偏曲、鼻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精神赔偿。法院依法支持张女士请求((2012)天民一终字第117号)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律师点评:
   对于有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而且还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但是主张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的过错。所以在对方有过错行为时必须积极收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否则法院难以支持诉讼请求。同时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若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则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赔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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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金忠律师     泽诚·天迈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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