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净身出户,就为孩子能过得好,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这事法律给您唠一唠!
【案例】张先生和王女士在2012年3月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协议中约定“儿子由王女士抚养,因张先生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张先生故将其个人婚前的一套房产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后2015年张先生的朋友开玩笑说“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儿子越来越不像是张先生的亲生子,该不是个绿帽子吧?”张先生心生疑虑后,在与孩子探视时,张先生带其子做了个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张先生与其子不具有亲子关系,张先生不禁如五雷轰顶,痛不欲生。王女士隐瞒儿子不是张先生亲生的事实,使张先生倾注了全部心血抚养了他人之子,并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张先生遂一纸诉状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2012年年3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因男方无力支付抚养费,故将房产作为儿子的抚养费’的约定,并责令王女士和其子立即返还张先生赠与两人的房产。并请判令王女士赔偿张先生抚养儿子两年的费用30000元,并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后法院经过审理,事实清楚确实孩子不是张先生的亲生儿子,法院依法判令“王女士和其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张先生位于的房产予以返还”,但驳回了张先生的其他诉请。【备注:判决书出处一审 (2016)豫0823民初737号】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支持了返还赠与的无效民事行为。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张先生主张赔偿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及律师费,因超法定期限和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在离婚后有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这在法律上是个除斥期间,只要过了这个除斥期间就会在法律上丧失胜诉权。如果是因为欺诈所订立的离婚协议,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候起算时效内提出,时效两年,最长是20年,由此可知道“法律是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懒汉的”。且如果是被代理绿帽子是得到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必须在时效内提出,才会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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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小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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