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容易,婚姻不易。陈某与王某这对年轻夫妻两度结婚,两度离婚,兜兜转转10年光阴终还是分道扬镳。
2003年,陈某和王某登记结婚。像很多年轻夫妻一样,恋爱关系一旦变成婚姻关系,就矛盾不断,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08年宣布解除婚姻关系,因为男方不适合生育,期间两人一直没有生育儿女,两人走过了第一个“五年”。
然而就在离婚后不久,妻子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称孩子是通过人工授精的。看着前妻怀着自己的孩子,很希望有个自己的孩子的陈某于2009年初选择复婚,两人因为有了孩子重新恢复了婚姻关系。几个月后,妻子生了个儿子。
孩子出生后,夫妻俩的生活仿佛又重回了正轨,也有了希望。但是,重新在一起的两人依然是矛盾不断,经常发生争吵。而且,对于孩子陈某也越想越不对劲,他已隐隐感觉到,孩子可能不是他亲生的,但这一猜想并未得到证实。在复婚后的第五年,2014年7月,两人再次因为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人走完了第二个“五年”。
本来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可是就在今年,王某以孩子的名义将陈某起诉到了越秀区法院,她称,离婚后,陈某从未给过孩子生活抚养费,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每年还要递增。此外,孩子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由二人平均分摊。
面对义正言辞的前妻,陈某也是针锋相对。他说,根据自己后来的了解,当时二人已经离婚,王某单方根本做不了人工授精。这孩子不可能是他的,王某在撒谎,当初也谎称孩子是人工授精怀孕所生,博取他的同情,欺骗了他的感情。而在离婚调解书中,已约定陈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如今,她却再次为此起诉到法院,于情于理都过不去啊!
随后,陈某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猜想终于被证实——孩子果然不是陈某亲生。法官在庭上询问了王某,让其陈述“人工授精”怀孕经过,王某也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未予回答。
那么,结果是显而易见的,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无需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沪律网律师解释,虽然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离婚后,不与孩子生活的一方仍须履行抚养义务,抚养孩子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本案中,由于孩子与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且陈某与王某已离婚,孩子已确定由王某携带抚养,因此王某的诉求便无任何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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