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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反垄断的执法机构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反垄断不仅是要解决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的问题,而且是要达成公平正义的社会情境。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基本取向是维护市场的基本竞争机制,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反垄断执法体制也应适应这一价值取向,确保法律的执法机构能充分、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即有能力对危害自由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有能力对违法主体进行惩处,有能力对受损害的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保护。基于现有的体制、执法环境以及执法对象,需要建立一个有效、权威、稳定、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保证反垄断法得到有效和统一实施。

  1、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强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国务院已根据反垄断法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明确了其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等主要职责,同时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从而改善“政出多门”的现状。但相对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具有的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而言,我国反垄断委员会不具体处理反垄断案件,主要通过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方法和工作依据来发挥影响。因此应进一步强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同时,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

  2、尽快制定《反垄断法》的配套实施法规、规章和指导性文件,增强《反垄断法》的操作性

  美国现代反垄断法已有超过100年的历史,除立法之外,美国执法机构还颁布了大量的指南。在欧盟反垄断规则的主要文本汇编中,涉及24个实施细则和相关指南。而我国《反垄断法》仅8章57条规定,反垄断法立法比较粗,原则性和弹性的规定比较多,需要尽快制定细则和大量的技术性指南来使之具备可操作性。需要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反垄断指南,还包括与现有法律的协调,如《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行业监管法》等法律之间的配套和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和完善,培养竞争的规则和文化以及积极的竞争导向。

  3、尽快建立多机构执法的协调机制,最终统一反垄断执法机构

  由于反垄断法在性质上属于市场经济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则,它应统一实施于各个行业和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也不应被各个行业监管机构所分解,以利于反垄断法的统一实施。这样可以保证对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认定和处理结果的统一,保证执法的公平与权威。鉴于现阶段我国多头执法体制的现状,不同执法机构之间需要更多的沟通与信息共享,应尽快建立多机构执法的协调机制。促进法律实施的目的,保持执法的独立和公正。在时机成熟时,统一反垄断执法机构。

  4、健全执法人员任命机制,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

  由于反垄断执法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执法过程复杂,因而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组成人员的选任规定相当严格,具有专家执法的特点。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人员的任职条件上,反垄断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借鉴西方经验,规定严格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不得被解职或罢免,并对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的比例合理配置。

  5、完善当事人的救济权

  “无救济便无权利”,没有司法审查,那么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话,个人自由和权利就缺乏保障,司法审查不仅在其应用时可以保障个人的权益,而且由于司法审查的存在对行政人员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谨慎行使权力。从各国的立法处理模式来看,都选择了只在反垄断法律制度中规定反垄断主管机关在调查阶段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而对于当事人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则是参照行政法来解决的。如美国当事人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在60天内向上诉法院的巡回法庭提起上诉。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从而为反垄断法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奠定基础。(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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