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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3    作者:王芳平律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联络畅通是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围绕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值守应急工作,不断创新联络工作方式,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联络人员不固定、更新不及时,应急处置信息反馈不主动、不积极等问题。为进一步确保突发事件联络畅通,加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力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报告制度,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确定并报告专门联络人员,确保在应急处置全过程中与自治区人民政府保持联络畅通。
同时,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也是国务院应急办了解和掌握重特大突发事件现场情况的联络员。
二、联络员范围和职责
(一)联络员范围。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二)联络员职责。快速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应急资源配置和需求情况、事件的演变和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及时接听国务院应急办(010-66015050)、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工作电话(09516038111, 09516038222);动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报告现场新情况。
三、工作内容和方式
(一)工作内容。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二)工作方式。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电话、传真、应急平台信息网络系统等方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联络员情况。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负责收集汇总和备案联络员情况。
四、严格落实联络员工作制度责任追究
(一)明确信息直报责任。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主动、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承担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工作领导责任;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是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日常联络更新工作。日常工作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电话更换,要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报备,确保应急管理工作联络畅通。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各地、各部门日常联络更新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送情况进行考核,对及时准确报告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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