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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红寺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调整完善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1-12    作者:王芳平律师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红寺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调整完善版)的批复 宁政函〔2016〕171号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审批红寺堡区2016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红政发〔201618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红寺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规划》),指导思想清晰,内容完善,与“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有序,涉及的建设用地布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内容,符合相关标准,符合当地实际,原则同意红寺堡区调整完善后的《规划》。
二、你区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制度,严格落实《规划》各项主要调控指标,统筹土地利用,确保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8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6万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1.05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6.25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突破0.55万亩,落实“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要求。
三、你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严肃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行为,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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