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相关规定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叶庚清律师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一、《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对该罪的规定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向犯罪分子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
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
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的;
4、
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
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四、叶律师提示
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应与行为主体的职责相关联,否则成立窝藏、包庇罪。
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区别:两罪都是帮助逃避处罚,但后者采用更具体的方式帮助逃避处罚,即不移交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