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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之探讨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何谓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即私募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采取公募形式,即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私募形式,即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在特定群体,往往是有风险辨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和个人中募集资金。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私募股权的基金。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兼并收购、成长基金、房地产、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后私募增发投资等。私募股权投资(PE)与风险投资(VC)、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本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概念。

  二、目前国内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的模式

  目前国内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的模式主要为公司制、委托制和有限合伙制。

  公司制,即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主营业务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资产管理机构不作为股东参与,仅直接或以子公司方式承接管理委托,鉴于合伙企业法出台较晚,而且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公司制创投,因而这一模式目前在国内占大部分。

  委托制,主要是由信托公司集合多个信托投资客户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自湖南信托第一个“吃螃蟹”之后,已有深国投、新华信托、中信信托、重庆国投、平安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推出信托PE产品。

  有限合伙制,即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目前,诸多有限合伙形式的投资公司与基金公司正广泛开展此类投资模式。

  三、直接设立创投企业的分析

  现有的创投企业法律,最主要的便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这两部法律中,均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对象定位为“高薪技术企业”,这与私募股权的基本投资方向基本吻合,因而具有参考作用。当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则要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

  该两部法律规定的设立形式可以为公司制或合伙制。但是,其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都有相对较高的规定,前者为人民币3000万,后者为非法人制美元1000万和法人制美元500万。此外,对于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均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四、公司制PE、合伙制PE的税收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02.07),目前比较明确的税收抵扣主要针对公司制创投企业,而不适用于合伙制。同时,对于投资领域也有限制,即高新技术企业。至于合伙制创投的税收优惠则主要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五、公司制PE税收问题

  按照《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7」31号),凡遵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规定的“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投资额的70%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另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再有,根据「2000」118号文第一条,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将其净收益减去应纳税所得抵扣额还有结余,而创业投资企业对这部分结余是按足额税率缴税的话,企业投资者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将作为税后收益无需缴税。

  六、合伙制PE税收问题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下列各项费用可以抵扣:

  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七、境外PE之投资者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2008.01.29)(国税函「2008」112号),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八、退出机制与障碍

  目前,主要的推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企业或管理层股权回购、境内或境外上市和清算。

  清源-中国创业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数据库资料显示,目前世界范围内,PE普遍使用且行之有效的退出模式肯定是IPO.但是,目前IPO退出之路尚存在诸多障碍。

  随着2005年《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此后的一系列相关规定的出台,国内企业境外IPO之路便基本封死。

  除了境外IPO困难,境内IPO也同样存在障碍。2008年3月公布的深圳创业板《创业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无疑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及其最终退出构成一大利好,但是由于国际金融形式,创业版却迟迟未能最终推出。

  此外,目前信托模式PE的退出仍存在障碍。根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规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目前,中国证监会通过窗口指导,不允许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直接参与拟上市公司IPO过程。

  再有,合伙模式PE的退出也存在障碍。今年9月,针对股东为有限合伙制企业的上市项目,在中国证监会过会时,均被明确否决。

  在股权转让中,对于外资的限制,缩小了退出是股权受让人的选择范围。根据2007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目前国家对于外商投资领域仍然存在许多限制或禁止,一定程度上,这又为PE通过股权出让的退出增加了难度。

  九、新动向

  1、我国正加快制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报2008年09月12日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在厦门举行的中国投洽会上表示,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近年来快速发展,行业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则,而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制定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办法。

  2、保险资金将允许用于股权投资

  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10月31日报道,保监会已向国务院申请2000亿元股权投资额度,即将开展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试点。在这笔高达2000亿元的试点额度中,基础设施领域的股权投资和其他领域股权投资计划各占1000亿元。据了解,保监会已拟定《保险机构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股权投资计划操作指引》。

  结束语

  私募股权在中国尚处于萌芽发展阶段,这一投资模式能够积极推动本土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对于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中国经济有很好的刺激作用。又观目前各政府层面的态度,均为支持这一投资领域,相信随着有关于合伙企业、私募基金等众多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出台,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必将更快更好。(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周雯·上海保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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