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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过期保险全额拒赔,最终获赔73万
发布日期:2017-01-05    作者:黄思君律师
201582217时许,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蔡某某在驾驶过程中不慎与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蔡某某积极向陈某某家属赔偿,主动先拿出90万元,极大安抚了家属的情绪,也得到了家属的谅解。
肇事车辆于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险,处理完上述事宜后,蔡某某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众所周知,为车辆投保保险,就是为了保障发生事故后能够维护受害人权益,并且分散权利人的风险。然而,保险公司在接到蔡某某的理赔申请后,先是同意赔偿22万元,蔡某某对此金额非常不满,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对事故进行核定,而保险公司却于20151217日作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原因则是肇事车辆行驶证过期。
后蔡某某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面对强势的保险公司,无奈之下,蔡某某特意找到本律师,请求本律师为其争取应有的权益。
接到整个案件后,本律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依据为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即《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如何在有该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呢?
凭借着对保险公司的了解以及常年丰富的办案经验,本律师围绕着保险条款内容含义、保险目的、我国出台的相应免检政策、保险公司的义务、格式条款倾向性、甚至是消费者权益等多个角度对案件进行透彻分析。当然,面对如此大的赔偿款,保险公司也不甘示弱,庭审过程可谓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但是本律师还是以充足的庭审经验、辩论技巧,使得法官能够充分采纳我方观点。
本案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支付蔡某某保险金893128元。值得一提的是,厦门地区目前尚无对行驶证过期保险是否应当赔偿的明确判决,该判决为厦门第一例,这样的胜诉也是史无前例的。
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案件到达二审,二审法官顶着极大压力,极力促成案件调解。2016114日,最终在蔡某某的同意之下,我方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由保险公司支付蔡某某保险金73万元整。
案件圆满结束,蔡某某从绝望的保险拒赔到获赔73万元整,对结果十分满意,对本律师也是深深道谢。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在竭尽全力之后得到法官认可,收到一份满意的判决,获得当事人的极大认可,这或许就是我们存在的价值。
保险拒赔通知书&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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