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行驶证过期起诉人保财产保险公司获赔
2016年5月12日,原告所在公司的司机驾驶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京K08xxx,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西路安贞桥东110米处,追尾撞到了陈某驾驶的京AA10xx小客车,报警解决后认定原告方为全责,原告赔偿了陈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了自己修车的经济损失。原告为该雷克萨斯小型轿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等险种,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全部保险费。
原告通知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以行驶证过期为由拒不赔偿。原告车辆的行驶证于2015年2月16日过期,原告购车后连续多年在被告公司缴纳保费续保,多次向被告提交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被告均未告知行驶证过期拒赔的情形,从未向原告出具及讲解过保险合同条款,被告的格式条款对原告无效。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委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出具了调解书,原告获赔十多万元,挽回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