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9-14
08:27:58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作者: 责任编辑:王烁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甘政办发〔2016〕1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3日(国办49号文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2016年10月20日前全部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按时返还。
(三)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今后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全面清查。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2016年9月25日前重点查清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二)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0月20日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三)清理保证金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保证金专用账户。已取消的保证金,其专用账户应在退还完成后于2016年12月31日前注销。今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新开设财政专户。
(四)转变保证金收缴方式。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规范保证金收取单位的行为,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保证金收取单位创新和转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缴纳方式,推行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额度要与企业信用挂钩,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七)完善管理制度。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新机制。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三、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部署、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
(一)自查阶段(9月10日至9月25日)。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工作,对所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收取情况进行深入调查,重点查清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二)退还阶段(9月26日至10月20日)。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清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取消保证金、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部分按时返还。
(三)督查阶段(10月21日至11月30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收取返还及清理规范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汇总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情况,并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部署,落实责任,确保清理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扎实完成各阶段工作。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于9月10日前将名单(附件3)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要统筹指导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督促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清理、返还等相关工作,制定转变保证金收缴方式具体措施,严格工程保证金管理,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并适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省级项目实施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尽快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清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要会同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督促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清理保证金账户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方案,并于2017年3月30日前组织实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在甘肃省建筑市场信息网上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四)及时报送信息。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要定期汇总、通报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分别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并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规范工作总结。(联系人:省建设厅周涛、省财政厅张程鹏联系电话:0931—4609729、8891155)
附件:1.市(州)/厅(局)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2.市(州)/厅(局)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3.市(州)/厅(局)信息报送负责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
文章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责任编辑:王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