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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2    作者:王芳平律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16-12-13 10:12 来源:中国·甘肃 作者: 编辑:李秀清
  甘政办发〔2016〕2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推进产业扶贫工作深入开展,构建我省农村富民产业体系,保障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壮大县域经济,省政府决定实施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
  一、主要内容
  设立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规模30亿元,省财政、县市区政府、承办银行按照1∶1∶1的比例出资。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银行5年安排贷款1000亿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700亿元、甘肃银行300亿元。贷款执行国家同期基准利率,期限3—5年。专项贷款全部用于发展农村富民产业和县域经济。
  专项贷款工程实施范围为全省58个片区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扩大到全省。今年各市州可选择1个产业基础好、竞争优势强、前期准备充分、政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先行试点。
  专项贷款由各县市区政府自愿申报,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银行按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进行负面清单管理,审核结果抄送省财政厅。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承办银行要求制定本县市区发展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分别与承办银行、县市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责任书,承办银行与县级承接平台签订专项贷款协议。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银行组成银团向县级承接平台投放贷款。县级承接平台委托甘肃银行发放贷款。
  二、实施主体
  专项贷款工程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主要任务是:搭建承接平台;配合承办银行确定贷款对象、额度、期限;做好贷款管理、本息回收;建立贷款企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农户致富机制。
  专项贷款的支持对象是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具备一定规模、对农民增收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富民产业。通过实施该工程,推动富民产业转型升级,做大规模,拉长链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力培育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文化集市、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和对外贸易等新业态,推动形成一批多产业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增强县域经济实力,支持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
  贷款企业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结果按程序公示。最终推荐的贷款对象,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市州汇总后,统一报送承办银行。
  三、风险防控
  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安排10亿元,县级政府按照5年贷款总需求的1%缴存10亿元,承办银行承担10亿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7亿元、甘肃银行3亿元)。
  专项贷款不良率红线为3%,红线内不良贷款,由风险补偿金代偿;超过红线部分的不良贷款,由县市区政府在逾期60日内组织偿还。
  专项贷款以信用贷款为主。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通过设立政策性担保金、企业联保互保等形式进行增信,双联惠农贷款担保金也可转用于产业扶贫专项贷款。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予贷款。
  企业是偿还专项贷款本息的主体。县市区政府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管。
  四、保障措施
  省财政厅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和承办银行制定相关办法,负责设立、管理风险补偿金。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积极提供金融政策指导服务,在信贷政策、再贷款额度、监管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
  承办银行要积极服务全省脱贫攻坚奔小康的大局,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简化贷款流程,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规划制定、企业推荐、项目选择等工作。
  市州政府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实施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统一与承办银行衔接相关业务。
来源:中国·甘肃 责任编辑:李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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