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6〕10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防雷行政许可,加强防雷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建设部门监管。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纳入行政审批流程,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四)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防雷安全监管
(一)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灾事故调查鉴定、防雷装置监督检测、防雷科普宣传等,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三)安监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部署,切实强化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
(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五)各地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及时研究解决防雷监管中遇到的问题。
气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进行划分,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交接工作,具体方案由气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相关部门要按照程序对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相关规章进行清理修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地方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