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购买二手房要谨慎
因经济发达,大中型企业较多,北上广深往往是异地打工者争相涌入的城市。但也因为经济发达,这些城市的消费水平往往较高,房价也是一路飘升居高不下,打工者往往无力承担高昂的放假,只能租房安顿。
宋先生及妻子刘女士都是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在北京并无房产。2016年3月,两人在北京市某地铁线附近某小区租了一套一居室,与房东签订了三年租房合同,约定房租每半年一交,继3月第一次交房租后,9月份宋先生又将第二个半年的房租如约交给房东。但第二次交租仅仅过去半个月后,房东忽然通知宋先生该出租房已被他出售出去,要求宋先生立即搬家。
因该出租房交通比较方便,离两人工作的公司距离也不算太远,两人对该房十分中意,同时宋先生认为,他与房东签订的是三年租房合同,如今合同并未到期,自己也并未拖欠房租款,甚至刚刚将半年的房租预付给房东,他和妻子实在无法接受房东忽然提出让他们腾退的要求。
但无奈宋先生和其妻子都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即使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了也不知道问题的关键在哪里,又该如何维权。
现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也即一般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意思是已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租赁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房屋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房屋出售者和承租人签订)的约定,因此房东要求宋先生搬出该出租房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也得不到法律支持,宋先生可以在新房东前来接洽时与新房东协商,向其提出继续履行租房合同的要求,至于房租到时应该交给谁,应当视原房东和新房东的约定而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如果宋先生有意买下该套房产,也可以主张其优先购买权。
在这里提示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在购房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所购房屋是否已经出租,如果出租,要确认租赁期限有多长,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产权过户后房屋租金的归属,避免因此与卖房者产生纠纷。同时,原江律师强调,在购买已出租的二手房时,购房者要确认出售者已经对承租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承租人已经依法出具了放弃对出售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这样一来,购房者才能避免与租房者及原房主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能保证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及完整享有所购房屋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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