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俗话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即所谓的“优先购买权”。
其中,这个合理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当在出卖房屋前三个月告知承租人其承租的房屋准备出卖,这个告知最好用书面形式,并让承租人签字,这样以证明出卖人提前告知了承租人,万一发生纠纷也好举证。
如果出卖人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主张出租人与买受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保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