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特点
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虽然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人也为行政机关,但非诉讼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权的享有者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人民法院。
2、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没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非诉行政再凝结执行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是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它事实上涉及到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分工和对二者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是: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见《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受理。
3、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部分享有强制执行权,部分没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对没有强制执行权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也属于非诉执行范围。
4、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属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纳入到非诉行政行为执行范畴。(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雷瑞甫 陈敏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