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小姐要求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D小姐于2014年7月9日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从事岗位为文员,合同约定月工资报酬为3500元。
2016年7月6日,公司向D小姐发送一份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D小姐未提出异议并在回执上签字,随后结算了工资。
但就在与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当晚,D小姐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7月7日上午,家属持病假单向公司申请病假,人事告知D小姐已在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回执上签过字,不存在请病假的情况。
D小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延续劳动合同期限至医疗期满,并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D小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是否可以作为协商解除的依据。
仲裁审理中,D小姐承认双方确实已经提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也结算了工资。但突发疾病时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到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因此,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并且公司支付病假工资。
公司则认为,D小姐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办理完毕以后提出的病假申请,双方已经提前终止了劳动合同,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的规定,不同意其仲裁请求。
仲裁观点:用人单位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至D小姐,D小姐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仅表示其收到,不能证明其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与D小姐的劳动合同应在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其中第三种情形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因此,D小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突患疾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待某医疗期满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