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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量刑标准(第263条)
发布日期:2016-12-30    作者:叶庚清律师
抢劫罪量刑标准
(第263条)
罪名
概念
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注意:通常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看此行为是否满足法定罪行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违法的构成要件
主体
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注意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行为
暴力
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
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胁迫
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其他
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客体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责任的构成要件
故意
直接故意
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量刑标准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抢劫1次的,可以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暴力或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
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抢劫数额巨大的
参照各地确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10万
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
8万
浙江
6万
北京、山东、河北、广东(二类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
5万
江苏、四川、安徽
3万
上海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冒充军警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行为人主动亮明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服装、携带警械、驾驶军警车辆等形式
但并非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表现形式就一定构成冒充军警抢劫,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其并非出于抢劫的目的,则不宜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否则将会导致客观归罪
冒充军警的行为应达到使一般人能够相信其身份的程度
冒充军警抢劫与一般抢劫的差别在于前者同时还损害了军人警察的形象。若行为人仅用口头的方式冒充军警,且其演技拙劣、破绽百出,按照普通人的辨识能力可以识破,未能使一般人轻易相信,既没有构成一定的威胁程度,也未能损害军人警察的形象,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抢劫无异,此行为不宜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冒充军警的行为不可简单地依据结果来认定
冒充行为存在被害人信与不信两种结果,对于该冒充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影响,但并非只要被害人识破了行为人的假军警身份,就一概不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假如行为人的伎俩高超,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而恰巧被具有军警专业知识的被害人轻易识破,虽然行为人冒充失败,但不可因此而不追究其责任,对此仍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加重处罚,否则将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持枪抢劫的
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不以抢劫罪定罪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构成抢劫罪
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构成抢劫罪
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不以犯罪论处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同时: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抢劫信用卡
抢劫数额的认定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劫取机动车辆
计入抢劫数额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数罪并罚
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特定财物
违禁品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
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罪数的认定
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招摇撞骗罪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抢劫罪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强迫交易罪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区别
抢劫罪
绑架罪
主观
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
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行为
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
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应择一重罪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区别
抢劫罪
寻衅滋事罪
主观
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
行为
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既遂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未遂
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抢夺罪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抢劫罪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非法占有强迫他人卖血所得款物
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迫被害人卖血后占有卖血所得款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从重处罚
其间实施的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作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
抢劫罪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
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
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强迫借贷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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