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案情】
政府投放一批新能源试运营项目试验车(随时可能收回),某汽车出租服务公司取得该批次的出租车经营权。实际运营中,该司将A出租车承包给案外人时某;时某将该车承包给蒋某,双方约定由蒋某负责该车的经营管理、驾驶员招聘、车辆维修、事故处理等。蒋某又招用具有出租车从业资格的薛某驾驶该车。
薛某主张从2014年4月8日起,驾驶该车实际运营,且向法院申请调取了《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载明填报单位为前述某汽车出租服务公司,姓名为薛某,工作单位盖有该司办证专用章。薛某虽认可公司未对其进行管理,且运营收入不直接交纳给公司,但认为公司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将车辆收回,致使其失业,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解析】
对于薛某能否凭借《登记表》主张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等。薛某主张的《登记表》系驾驶出租汽车必经程序,属于出租车驾驶员获得从业行政许可的一项凭证。该备案登记属于行政登记,系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非劳动管理的需要,不应当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可参考凭证。
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据此,薛某既可能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将要驾驶出租汽车的驾驶员,也可能是取得出租汽车运营权者聘用的将要驾驶出租汽车的驾驶员。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运营牌等属出租车营运所需具备的证件,系该行业的特殊性所在,并不当然表明公司的成员属性和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招用记录,应当具有工作岗位、用工时间、工作报酬等基本内容,具有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无需向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登记表》并不具备招用记录的内容,不能视为公司对薛某的招用记录。薛某并不向公司交纳运营收入,亦不受公司管理,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不能仅依据《登记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