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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6-12-29    作者:侯小敏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19995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某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某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2月,李某生下一子。期间,王某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6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某认为李某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同意,王某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
王某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王某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李某20012月生育一子,同年6月,王某起诉离婚,因李某为分娩后一年内,所以王某不得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一方能够证明不清楚债务情况,并且此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可免除另外一方的还款责任。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10月,李某于1999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某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某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作者简介:
张婷,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研究型后备律师。2016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65月,加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有着深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办理案件中一丝不苟、严谨认真、高度负责,秉持公平正义,恪守职业道德,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攻婚姻家庭纠纷(离婚、析产、继承等)
 
“天地泽(择)之,殚诚毕虑;天道人事,迈步向前。”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由首席律师侯小敏与泽诚数十名优秀骨干律师组建,打造专业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团队律师形成老中青律师梯队结构,有大学职称教授背景的律师两名。经多年实践经验,团队创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专业法律服务体系,以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流程化,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的发展战略
通过团队协作,集众人之智,全力打造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律师服务。
主攻方向:一、劳动组。劳动纠纷(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工亡、职业病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等)。二、婚姻家事组。离婚、析产、继承等。三、公司组:公司法律事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兼并、融资担保、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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