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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所负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6-12-27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担保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要“为夫妻共同生活”,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否则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并非一定是或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担保形成的债务,仅仅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字面上的要求: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未约定为个人债务;3、债权人不知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还不足以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尚需在前述三条件之外,满足:“要么取得配偶同意,要么系为共同生活所为”的条件。否则,该担保债务应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但是,对于所举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谁负责举证呢?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即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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