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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一方为别人提供担保是共同债务吗
发布日期:2013-03-11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我丈夫的朋友向别人借钱,让我丈夫做担保人。后来我丈夫的朋友无钱还债,于是别人找我丈夫还钱,后他们又找我要钱,但我与丈夫已离婚且对此事并不知情。请问,我是否应承担这笔债务?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所以,你如果能证明你丈夫的担保行为你并不知情,并且也不是为了夫妻的共同生活,则可以认定上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现在你们双方已经离婚,你可不予承担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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