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概念 |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 ||||||||||||
构成要件 | 违法的构成要件 | 主体 | 特殊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 |||||||||||||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
客观 |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 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 ||||||||||
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 | 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 | ||||||||||||
客体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
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主观 | 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 |||||||||||
量刑 标准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差额特别巨大的 | ||||||||||||
“不能说明” | 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 ||||||||||||
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 |||||||||||||
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 | |||||||||||||
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 |||||||||||||
“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 | 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 | 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 | |||||||||||
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 | |||||||||||||
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