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发布日期:2016-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1、行为:
有义务说明财产的来源而不能说明。
(1)拒不说明;
(2)无法说明;
(3)所做说明不属实或者无法查实,并且排除了来源合法的可能性。
2、主观:故意。知道自己有义务说明财产的来源而不履行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认定中的有关问题探析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
»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开庭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认定标准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