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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发布日期:2016-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1、行为:

  有义务说明财产的来源而不能说明。

  (1)拒不说明;

  (2)无法说明;

  (3)所做说明不属实或者无法查实,并且排除了来源合法的可能性。

  2、主观:故意。知道自己有义务说明财产的来源而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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