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之日起,行政强拆即被正式废止,行政机关再无权利对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了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生效的行政决定;其后需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保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时,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可直接依法实施强制行为,而没有执行权的,就得申请法院执行。结合《征收条例》的特殊规定,对于征收问题,行政机关若需执行强制拆除决定,则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人民法院是执行机关。
【关键词】强制毁坏 自留地 行政强制法
【案例索引】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6)粤X行初X号
【原告】卢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梁开贵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蔡晓仪
【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福兴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卢先生在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福兴街道拥有自留地及房屋,并在自留地上建有树木。后因新城建设规划项目,其上述自留地及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就在双方针对
拆迁补偿事宜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卢先生自家房屋前后自留地上的树木被拆迁方组织相关人员强行挖掉,甚至对上述自留地强行挖土、破坏。
看着自家树木、自留地被强制毁坏,房屋又面临不合理征收,卢先生经四处打听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开贵律师。经过咨询,京平律师发现此次征收中,征收方不仅存在明显的实体违法,也有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所以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于是,卢先生一致同意将自己的
拆迁维权事宜托付给了京平合伙人律师梁开贵和专业拆迁律师蔡晓仪。
【强制行为违法】2016年6月15日,京平拆迁律师在掌握了一定的材料信息后,将组织实施强制毁坏自留地和树木的主体送上了被告席,并请求法院确认兴宁市人民政府福兴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强制行为违法。对此主张,被告极力否认自己强制毁坏了当事人的自留地及树木,而面对拆迁律师团的强有力举证,被告则辩称本次强毁行为系误拆、误砍,企图将责任推给拆迁队,以撇清自己的责任,甚至主张上述自留地早已经过调整,不属于卢先生所有。对于被告混淆案件焦点的企图,京平拆迁律师凭借多年经验自然不会被误导。针对本案违法强拆的焦点问题,京平拆迁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出被告执行此次拆除破坏的强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其忽视法定程序已经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初衷。在京平拆迁律师有理有力的主张下,被告的任何辩解都已经显得苍白无力。
经过双方激烈质证后,法官最后支持并采纳了京平
拆迁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福兴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11月7日和2015年5月9日对原告卢先生房屋周围自留地及树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作者:吕秋香
版权所有:北京
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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