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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方违约,卖方毁约买方能要求赔偿损失吗
发布日期:2016-12-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二手房卖方违约
2004年史女士、吴先生夫妻二人与李先生就房山区窦店镇某小区某单元X号的房屋签订了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李先生以18.6万的总价款将上述房屋卖给史女士、吴先生,史女士、吴先生向李先生支付1万元定金,李先生于5日内将房屋钥匙等交付给史女士、吴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6万,余款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及时付清。2005年,史女士与吴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该房屋一直由吴先生居住,未进行过户。
2011年6月,李先生把上述房屋以48万的价格,另行出卖给了袁女士,并协助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1年6月得知李先生与袁女士之间的买卖行为后,史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定李先生与袁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该诉讼轻被法院驳回。
2012年1月,史女士以李先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人民币52万元,并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
卖方毁约买方能要求赔偿损失吗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史女士、吴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购房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将涉诉房屋零售他人,显然构成了违约。
因为被告已经把房子另行转卖他人,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房屋产权已归他人,史女士、吴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该合同应予解除。
史女士、吴先生与李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后,期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期间市场房价一直在上涨,李先生将涉诉房屋另行转卖后,史女士、吴先生已经无法以同等价格购买同类房产,李先生的行为已经给史女士、吴先生造成了实际上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史女士、吴先生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预期可得利益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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