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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件在不同侦查阶段的证据适用规范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6-12-13    作者:姚雷律师
合同诈骗案件在不同侦查阶段的证据适用规范是怎样的?
  (一)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重大嫌疑,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证明要求。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刑事拘留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合同诈骗犯罪确实已经发生的相关证据: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合同、犯罪嫌疑人伪造或者变造的证明文件、收条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证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是本单位管辖的证据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满16周岁的相关证据。如果系单位犯罪的,应有证明单位资格的相关证据。
  3.证明合同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相关证据:指认犯罪嫌疑人有合同诈骗行为的材料,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或者住处进行搜查获取的赃物或者书证、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赃物的《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相关证据: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匿的相关材料等。
  (二)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证明要求。在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法制承办人应当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提请逮捕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证据: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如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
  4.证明合同诈骗的目的、动机、手段和情节、追赃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相关证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5.证明合同诈骗犯罪后果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有关赃物的价值证明、鉴定结论、赃证物照片等证据。
  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数次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只要查清其中一起,即可提请逮捕。例如:许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多名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只要查清一起,且达到追刑标准,即可提请逮捕。
  (三)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适用规范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这是对案件侦查终结的要求,也是公安机关对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决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办案要求。在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的相关证据。(以下部分请按照前面节的格式进行整理)
  2.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不讲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可以按照其自报的身份起诉。
  3.证明犯罪嫌疑人获利数额和赃款赃物去向的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有关收缴笔录、返赃笔录、估价结论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和其他量刑事实的相关证据。
  5.证明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相关证据:侦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均查实或者查否。
(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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