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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实体法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12-12    作者:赵双剑律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方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1、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的,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如果同涉外经济合同法或者我国其他与涉外经济合同有关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在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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