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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不完善化验单不全被判赔偿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6-12-10    作者:马家强律师
产前检查不完善化验单不全被判赔偿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山东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原标题:刘xxxx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沂南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辩论、举证、质证,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基本事实: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到被告县人民医院住院待产,327620分王某某之子娩出,经抢救无效于327730分临床死亡。山东医专附院病理科《尸检病理报告》病理诊断:"(肺)羊水、胎粪吸入;部分肺泡发育不全;重度脑水肿;脾重度淤血水肿;心肌细胞空泡变;喉及气管黏膜轻度淤血水肿;肾髓质重度淤血水肿;肝细胞重度空泡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大舜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人认为:"院方对孕妇王某某的产前检查,未按期进行必要的检查,化验单不全,无血糖化验结果,因此不能排除王某某存在妊娠期糖尿病,而妊娠期糖尿病可导致新生儿肺部发育不成熟等。院方存有未尽到谨慎的注意和后果预防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王某某之子的死亡后果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属轻微责任",鉴定意见:"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某之子死亡后果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属轻微责任",鉴定费7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到被告沂南县人民医院住院,双方存在医患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大舜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某之子死亡后果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属轻微责任"。对于原告刘某某、王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按责任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041.80元、尸检费2000元、病理检验费3032元、尸体存放费840元、鉴定时交通费520元、邮寄费22元、死亡赔偿金565280元、丧葬费23826元、误工费233元、住院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鉴定费7000元,共计604984.80元,由被告按12.5%责任赔偿75623.10元(含被告已支付的7000元鉴定费);
二、被告支付原告刘某某、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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