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开设赌场罪入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6-12-08    作者:赵双剑律师


  (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