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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最新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6-12-08    作者:叶庚清律师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第384条
罪名
概念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构成
要件
违法的
构成要件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代征、代缴税款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
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
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解释
“归个人使用”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无论使用公款的是个人还是单位以及单位的性质如何,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犯罪客体
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
公款
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
犯罪目的
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量刑
标准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在3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数额在5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5年以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情节严重的
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其他严重的情节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1)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10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
进行非法活动
300万元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进行营利活动
500万元以上
超过3个月未还
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可以酌情
从轻处罚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
区分
本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
相似之处
金融机构中发生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和挪用公款行为有相似之处,均可表现为采用违法手段将公款(或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在实务中,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被作为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的情况也有先例。然而一旦错误定罪,量刑上的较大差别,对被告人的权利侵害不浅。
区别
挪用公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行为
擅自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即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使其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该行为亦是个人决定的,单位不承担其法律后果。因此,若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后,以个人名义或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借贷给他人的,是挪用公款行为
与银行的职务性相关,表现为虽然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超出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但本质上仍是贷款行为,属于银行使用资金的职务行为,行为人以银行的名义与借款人形成借款关系,由银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有无贷款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办理时间
若审批手续系事后补办,往往属于事前擅自挪用而事后予以掩饰的挪用公款行为
往往未履行全部贷款程序,但本质上属于贷款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且审批手续在发放贷款之前或之时即已办理。
进行方式
秘密进行且有掩饰手段,但这也不是必定的,也有公然或半公开进行的
因其属于职务行为,往往是公开进行的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
区别
挪用公款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对象
公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目的
非法占有的故意
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罪与贪污罪
区别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目的
非法占的故意
非法占有的故意
对象
公款
公共财物
客体
公款使用权
公共财物所有权
行为
擅自私用
侵吞、窃取、骗取
转换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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