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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引入技术特征对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发布日期:2016-12-07    作者:余谭生律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2015)浙知终字第205号
【关键词】专利侵权、新引入、等同
【摘要】在专利授权或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独立权利要求被认定无效,继而从属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而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对于新引入的技术特征,虽然是对原独立权利要求范围的进行了一定的限定,但是新引的技术特征并不是对任何具体方案的自我放弃
基本案情】ZS公司拥有名称为“一种检测阴道分泌物中需氧菌群的试剂盒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授权文本记载的权利要求是:1.一种检测阴道分泌物中需氧菌群的干化试剂盒,其包括:1)反应装置:所述反应装置具有β-葡萄糖醛酸酶反应孔/反应垫和凝固酶反应孔/反应垫;2)一种或多种显色剂;其中,所述反应装置的β-葡萄糖醛酸酶反应孔/反应垫包被有5-溴-4-氯-3-吲哚-β-葡萄糖醛酸钠盐;所述反应装置的凝固酶反应孔/反应垫包被有甘氨酰精氨酸β萘胺,其对应的显色剂为固蓝B、固红B、固蓝BB或固蓝RR。  
    ZS公司认为,TT公司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其发明专利,已构成了对其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于2015年1月14日诉至原审法院
   TT公司辩称,ZS公司在涉案专利的申请过程中为获得授权而将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限缩至权利要求1,明确无误地作出了对较大保护范围的放弃,实将凝固酶反应孔/反应垫包被的物质限定为甘氨酰精氨酸β萘胺,本案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侵权原则予以限制,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TT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一般而言,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多于独立权利要求,在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方案进行技术比对时,是用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或许这时会有人提出疑问,那为什么还要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呢?其从属权利要求最为主要的作用在于防止专利被认定全部无效,在专利授权或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授予的条件时,从属权利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从属权利可以顶替独立权利要求,使之授予专利。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必然多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因此新引入了技术特征,虽然对原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专利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定,但是其他技术特征与该新引入的技术特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也构成等同侵权。
在本案所涉专利的授权审查程序中,ZS公司原独立权利要求被修改,修改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是原权利要求3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最终在此基础上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其中,原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反应装置的凝固酶反应孔/反应垫包被的具体物质并未在原权利要求1中予以限定,只是引入新的技术特征。ZS公司在此过程中未明确表示对任何具体方案的自我放弃,前述专利文本的修改亦非表明中生公司将涉案专利中的凝固酶反应孔/反应垫包被的具体物质仅限定为“甘氨酰精氨酸β萘胺”,而已放弃与之相等同的组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系通过相同的反应机理实现相同的检测功能,检测效果亦无明显差异,两种物质的替换为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拓特公司也未能证明4-甲氧基对显色反应及检测效果具有明显的区分作用,故应认定甘氨酰精氨酸β萘胺与甘氨酰精氨酸-4甲氧基-β萘胺构成等同。因此,法院判决TT公司的行为侵犯了ZS公司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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