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200、205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民诉解释384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民诉解释422条)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诉解释423条) | ||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民诉解释385条)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民诉203条)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民诉解释129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民诉解释419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略)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民诉211条,民诉解释417条) | |
再审审限 |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诉解释421条)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管理规定第8条) | |
再审中止执行 |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民诉解释396条) | |
再审申请撤回后的再申请 |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民诉解释401条) | |
督促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