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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认为别人的判决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如何申请撤销?
发布日期:2016-12-02    作者:张静律师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近年来,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调解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进行诉讼欺诈,损害案外人的现象尤其突出。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虚假诉讼,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主体资格。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文书损害的,原诉讼程序以外的人是适格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权利义务的被继受人已经参加了原诉讼,或者原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代表第三人的利益,该第三人就不具备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2、立案依据。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是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依据。有些类型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不能够被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例如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具有很强专属性的亲子关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能被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当然,对该类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财产的部分,仍可提起撤销之诉。
3、起诉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是第三人的起诉期间。该6个月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延长的规定。超过该6个月的期间,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丧失。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与申请再审的期间一致,保持了立法的统一性。
4、管辖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是行使撤销权的管辖法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由该一审法院管辖。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由该二审法院管辖。
5、审理结果。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从防止第三人滥用诉权、恶意拖延原裁判的执行的角度出发,驳回第三人诉讼请求后,应对第三人进行必要的诚信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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