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概念 |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 |||||||||
构成要件 | 违法的构成要件 | 主体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 |||||||
行为 | 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获而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和未决犯。 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实践中,如果明知其人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资助或者交通工具,帮助该案犯潜逃的,或者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迹,隐匿、转移、销毁罪证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包庇者实施犯罪之后,并且事先没有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又包庇的,则属于帮助犯,以共同犯罪论处。事中通谋也属于事先通谋,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 |||||||||
犯罪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这种行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作恶,危害社会,因此,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 | |||||||||
责任的构成要件 | 故意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但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构成本罪。 |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 |||||||||
构成要件 | 违法的构成要件 | 主体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 |||||||
行为、行为对象 | 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 “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 “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 行为对象:窝藏的毒品、毒赃,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 | |||||||||
犯罪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毒赃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 | |||||||||
责任的构成要件 | 故意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以共犯论处。 | ||||||||
量刑标准 《刑法》第349条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
缉毒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 ||||||||||
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 第三条 |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 1 | 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 ||||||
2 | 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 |||||||||
3 | 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 |||||||||
4 | 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 |||||||||
5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 |||||||||
第四条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1 | 为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 |||||||
2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 |||||||||
对 比 | ||||||||||
(一)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 ||||||||||
1 | 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 ||||||||
2 | “知情不举” |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区分 | ||||||||||
包庇的对象不同 | 本罪 | 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 ||||||||
包庇罪 | 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