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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状说法|上海房产新政引发首付调整致合同难以履行将产生怎样的后果?
发布日期:2016-12-02    作者:杨状律师
新政来袭 
   近日市住建委公布,自2016年11月29日起,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可能的后果    那么问题来了,首付比例大幅提高,尤其是二套房,首付最高提高至70%,如此高的调整,必将导致部分下家无法足额付款,直接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相关的房屋买卖纠纷将大量涌至法院。 
   新政公布后至今,杨状律师已接到多个有关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上家和下家有关下一步如何操作及相互追责等问题的咨询。对此,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大状总结如下法律规定,以供大家参考!
一、无法付清高额的首付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当然解除?
   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中有关“房屋买受人能否以银行贷款成数减少等政策变化、致其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时阐述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对合同内容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对自身合同义务的履行及风险有着较为充分的预见。因此,作为付款义务人的房屋买受人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履行障碍,应当有充分、合理的预见,并对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有相应的解决方案。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当然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但是,房屋买受人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允许。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限贷的问题时阐述道:“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诉请。”
二、若合同解除,相关的违约后果如何?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阐述道“人民法院对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导致双方当事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的损失,应适当区分基本住房、改善性住房和投资性住房予以公平处理,依法保护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对购买基本住房或改善性住房的,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后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对购买投资性住房的,出卖人在合同解除后请求买受人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合同约定定金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定金数额为限,没有约定定金的,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对购买投资性住房的,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大状认为,其实每个案件都存在区别,对于前述问题的最终结果,法院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合同约定、基本住房还是改善性住房、合同签署的时间点、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等。总而言之,购房有风险,交易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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