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职工是违法的,除非满足一定的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职工。那么员工在被公司辞退时该怎么办呢?
小哲2010年入职一家小公司,任销售经理,一直工作勤勤恳恳。2012年,由于经济危机,小哲所在团队一直很难完成单位的销售指标。2014年1月,小哲因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公司以小哲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了合同,公司的辞退合法吗?赵哲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要回答公司做法是否合法,我们首先看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解除条件,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小哲不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其次看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不胜任工作是如何规定的,是不是规定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指标为不胜任工作。此规章制度是否经过了职工的民主讨论的程序,小哲是否对规章制度进行了签收。如果根据规章制度,小哲被确定为不胜任工作,公司就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培训。如果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是”,我们才可以确认公司的解除不是违法解除。如果有一项为“否”,那么公司就是违法解除。
如果小哲发现自己被违法辞退了,他应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或仲裁庭不予受理,小哲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