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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6-11-25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合同撤销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6日,作为买方的陈远辉与卖方庄云燕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庄云燕将涉诉房屋以60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远辉。陈远辉向庄云燕支付定金25万元;陈远辉向银行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100万元。庄云燕应在全部房款到位后30日之内将该房屋交付给陈远辉。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016年3月26日,陈远辉、庄云燕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庄云燕收到全部购房款前,甲乙双方均同意由丙方保管过户至陈远辉名下的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双方合同签订后,陈远辉未实际支付定金及购房款。
  后陈远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理由为合同未体现其真实意思;关于房屋权属变更的约定不公平,遗漏了其购买涉案房屋的前置条件。
  陈远辉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订立有违真实自愿、公平等价等基本原则,属于显失公平,为可撤销之法定事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撤销原、庄云燕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二、法院判决
  对此,庄云燕庄云燕认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显失公平,并提交了录音材料、《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等材料证明。
  庭审中陈远辉提交了其和爱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明,欲证明其家庭名下已经有两套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无法再购买房屋。对此庄云燕称双方协商时陈远辉称其卖出一套房产后购买其房屋,不是合同无效理由。
  陈远辉认为应为全部购房款606万元到庄云燕手中且庄云燕买到房子交房后才能进行所有权变更,故陈远辉可能存在钱房两失的风险,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庄云燕认为全部房款到位指的是506万元到监管账户,100万元贷款到银行审批,但未放款阶段,钱并未到庄云燕账户,《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也有相关约定,不存在钱房两失的风险,且由于庄云燕亦需买房,该约定也会使其多付出相关税费。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陈远辉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6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故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笔者认为陈远辉有无购房资格,影响的是双方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故法院对陈远辉该意见不予采纳是正确的。
  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属于显失公平订立合同的情形;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陈远辉、庄云燕双方在房地产中介的居间下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现陈远辉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是不予支持的。
  对于陈远辉所述其买房的前置条件未写入双方合同的意见,应当认为,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双方已对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分别签字确认,陈远辉该意见并非撤销合同的法定理由。
  对于陈远辉所述双方合同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应当认为合同约定不明亦并非撤销合同的法定理由。若合同存在约定不明,双方可采取协议补充、依据交易习惯等确定补救措施,因此法院不予采纳该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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