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丈夫未经其同意擅自出卖共同所有的房屋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购房人如何应对?
第一、妻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依据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购房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除非出现购房人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配偶利益的情形合同无效以外,都是有效的,购房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第二、如果购房人已经接受房屋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则依据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妻子无法追回房屋,购房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而妻子可以依据该规定第二款,在离婚时有权请求丈夫赔偿损失。